CCC(3C)目录内产品入境验证知多少(下)
问:如何判断进口商品是否属于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商品?答:1.商品是否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本身必须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的公告》以及后续调整的公告范围内,例如电线电缆、家用电器、玩具、机动车辆轮胎、充电宝等。2.结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准的适用范围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技术专家组技术决议作参考。问:企业应如何正确申报与进口商品强制性认证相关的货物属性?答:根据《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时,应当提供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目录》、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确认商品是否列入《目录》内,满足种类描述和适用范围的,“货物属性”应申报为“11-CCC目录内”,并在“产品资质”一栏填报“41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编号或“410-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及编号。当商品符合无需或无须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条件的,“货物属性”应申报为“13-无需办理CCC认证”。若商品在《目录》的产品种类内,但不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界定范围,则“货物属性”应申报为“12-CCC目录外”。此处需注意的是,货物属性“12-CCC目录外”是基于《目录》与海关商品编码对应关系情况,便于企业准确申报的选项。但对于商品大类明确不在《目录》的产品种类中,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输入商品编码时未提示填报强制性认证相关货物属性的,不应申报“12-CCC目录外”。例如不在大类中的服装、医疗器械、工程机械,不在家电产品种类中的洗碗机、按摩椅等,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问:《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如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哪些情形可以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问:《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哪些属于无需或无须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情况?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1.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的;2.属于特殊监管区仓储物流货物、出口产品零部件的;3.属于暂时进口监管、国内贸易货物、海关监管处置的。问:《目录》大类和种类范围内产品,如进口商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界定表》的定义和描述范畴内,但检验检疫类别含“L”,该如何申报?答:申报货物属性仅为“12-CCC目录外”,不得同时填报“11-CCC目录内”或“13-无需办理CCC认证”,不得同时录入“410-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41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企业可以上传“CCC认证目录外产品企业自我申明”或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目录》外判定证明文件。问:CCC认证产品进口时,企业除申报外还需准备哪些材料?答:根据《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配合海关实施入境验证工作。对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海关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目录》内产品,企业应配合准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其相关材料,配合海关实施入境验证。《目录》范围外产品,应配合准备《目录》外产品声明,并提供不符合种类描述和适用范围的佐证材料。对免于、无需或无须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品,应提供满足免于、无需或无须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条款的佐证材料。问: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后,又从保税区返回国内的CCC认证产品,是否需要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答:根据《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列入《目录》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CCC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