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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总规则》和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58号(关于对进出口商品申报)-归类原则

我们知道,归类总规则是整个商品归类工作的基本原则,从归类总规则一至总规则六,详细规定了商品应归入的品目和子目。

归类总规则一至四确定4位品目,总规则五确定包装的归类品目,总规则六确定子目的归类。

其中规则二规定了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和拆散件或未组装件的归类原则——基本特征!具有完整品或组装件基本特征的,应按照该基本特征归类。

规则二(一)解决的是已经明显看出“基本特征”的产品的归类,不管是不是完整品,也不管是不是拆散的,都可以按照这个基本特征去归。

规则二(二)则提出了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组成的产品的归类原则——可以包括不同料和不同部件,只要符合某个产品的基本特征,就可以按照这个基本特征归类。

但是,当这种组合物无法明确判断什么是这个产品基本特征的时候,也就是说你看起来可以将产品归入两个或者更多品目——你无法决定哪个是基本特征的时候,就要用到规则三来解决了。

规则三又分了三个基本方法,按顺序分别是规则三(一)具体列名;规则三(二)基本特征;规则三(三)从后归类

这种情况在复杂的机电产品归类中经常出现,特别是如果这个机电产品又是具有多功能的,还是个不完整品,该怎么办呢?下面的一则二十三年前的总署公告解决了这个问题。

这则公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58号(关于对进出口商品申报),其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理定,对于多功能机电产品的不完整品,如在报验时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海关应按照其设计功能来确定商品的税则归类,即对能够确定其主要设计功能的,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按其主要设计功能归类;对无法确定主要设计功能的,则应权据归类总规则三(三)按税则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号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8号

从公告内容要看,这个公告要解决的问题,算是比较复杂的,产品是具有多功能的+机电产品+不完整品。
这样的一个产品组合,很多人大概就是纠结按照其属于某个品目产品的“整机”还是某个品目产品整机的“零件”、“附件”来归类的问题上。
咱们不了解二十三年前在商品归类这个领域到底是一种什么情景,不过肯定没有AI,也没有这么多人学归类,也没有报关协会的这些商品归类的培训,所以,可能连作为监管者的海关关员们也对这个问题犯迷糊。
对于复杂的机电产品的不完整品,看似可以从规则二入手,但是规则二又解决不了;按照规则三去看,好像也比较难于判断基本特征,于是,海关通过这个公告给了大家一条新的思路——按照主要设计功能来看, 根据总规则三(二)和三(三)来确定归类。
这在当时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到现在也还很有指导意义!所以这条公告,二十三年过去了,仍然显示“有效”,可能是总署忘记作废了,但更可能是这个公告的原则是一条很重要的归类思路,因而不必作废。
 
 
关于这里产品的归类,我来举个栗子。
收音机主板(以典型超外差式AM/FM半导体收音机为例)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元器件:‌‌

当我们只看这块电路板,上面安装了一部分元器件,例如,如果以上思维导图的主板仅含有中频处理单元、高频处理单元,其他一些处理单元还没有组装,这个作为报验状态去考虑它的归类问题。
这样的报验状态,很多机电设备里,跟设备控制相关的主板都有类似的组合,也并没有组装到完整品的状态,就是个不完整品,那么归类的时候往什么方向落地呢?
这时候我们就可以考虑2023年第58号公告里的这个原则——主要设计功能。这个主板+高频+中频处理单元的组合成的不完整品,设计出来就是作为收音机的核心部件,也就可以认为是其主要设计功能;但是作为收音机(品目85.27)又不具有完整品的特征,所以只能考虑收音机的附件或者组件,因而考虑按零件归入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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