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归类总规则是整个商品归类工作的基本原则,从归类总规则一至总规则六,详细规定了商品应归入的品目和子目。
归类总规则一至四确定4位品目,总规则五确定包装的归类品目,总规则六确定子目的归类。
其中规则二规定了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和拆散件或未组装件的归类原则——基本特征!具有完整品或组装件基本特征的,应按照该基本特征归类。
规则二(一)解决的是已经明显看出“基本特征”的产品的归类,不管是不是完整品,也不管是不是拆散的,都可以按照这个基本特征去归。
规则二(二)则提出了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组成的产品的归类原则——可以包括不同料和不同部件,只要符合某个产品的基本特征,就可以按照这个基本特征归类。
但是,当这种组合物无法明确判断什么是这个产品基本特征的时候,也就是说你看起来可以将产品归入两个或者更多品目——你无法决定哪个是基本特征的时候,就要用到规则三来解决了。
规则三又分了三个基本方法,按顺序分别是规则三(一)具体列名;规则三(二)基本特征;规则三(三)从后归类。
这种情况在复杂的机电产品归类中经常出现,特别是如果这个机电产品又是具有多功能的,还是个不完整品,该怎么办呢?下面的一则二十三年前的总署公告解决了这个问题。
这则公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58号(关于对进出口商品申报),其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理定,对于多功能机电产品的不完整品,如在报验时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海关应按照其设计功能来确定商品的税则归类,即对能够确定其主要设计功能的,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按其主要设计功能归类;对无法确定主要设计功能的,则应权据归类总规则三(三)按税则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号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8号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