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海关总署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及说明(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发布)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1-4),并制定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详见附件5-7),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第1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2.《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进出口收发货人).doc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doc
附件1
认证标准说明
一、认证标准适用
(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通用标准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2类企业标准;单项标准包括进出境卫生检疫业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业务,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4类业务类型标准。
(二)企业应当同时符合相对应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企业在成为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后,如有增加报关单位类型或者海关业务类型的,应当符合相对应的认证标准。
(三)对申请认证的企业,海关以企业申请时的报关单位备案类型,以及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所从事的海关业务类型和企业在相应期限内实际开展的海关业务类型为准实施认证;对复核的企业,海关以复核周期内企业的报关单位备案类型,以及复核周期内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所从事的海关业务类型和实际开展的海关业务类型为准实施认证。
(四)关于通用标准的适用,对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海关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标准实施认证;对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海关按照报关企业标准实施认证;对已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但尚未备案为报关单位的企业,海关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标准实施认证。
二、认证结果和赋分标准
标准项【用(1)(2)(3)等表示】的认证结果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不适用”4种情形,其含义和赋分标准如下:
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对应分值为“0”。其中,附加标准项对应分值为“1”。
基本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对应分值为“-1”。
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对应分值为“-2”。
不适用:海关认为企业实际情况不适用该项标准,不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或者企业认为其实际情况不适用该项标准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海关核准后,不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该类情形不予赋分。
认证结果总分=100+(所有赋分标准项得分总和)。
具有两种报关单位类型的,每种报关单位类型的认证结果总分单独计算。
三、通过认证条件
经海关认定,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赋分标准项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
(二)每种报关单位类型的通用标准中内部控制标准、贸易安全标准“基本达标”(-1分)分别不超过3项;
(三)认证结果总分在95分以上。
具有两种报关单位类型的,每种报关单位类型均要达到通过认证条件。
四、复核整改
企业符合整改规定并向海关提出整改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和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
(一)对通用标准中内部控制标准的“内部审计和改进”、守法规范标准、财务状况标准以及全部单项标准,企业整改期为1年;其他标准(附加标准除外)企业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期自企业整改申请之日起算。
(二)企业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海关提交整改情况报告。企业未按时限要求提供整改情况报告的,视为未通过整改。
(三)整改项目涉及财务状况标准的,海关对整改期满后企业提交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财务指标等进行核实。
(四)海关依据认证标准进行核实,企业在整改期内未再发生不符合认证标准情形的,视为该项标准通过整改。
(五)企业在整改期间有以下情形的,视为未通过整改。
1.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刑事立案侦查的;
2.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违反出口管制法,被海关以普通程序案件行政立案调查的;
3.被海关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整改期间,海关暂停企业原信用等级管理措施;海关在企业整改后复核通过的,恢复企业原信用等级管理措施;对企业未通过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通过复核的,海关按规定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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