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2025年3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电动汽车供电设备(产品描述与界定见附件)CCC认证委托。承担相关认证、检测工作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另行公布。
二、2026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依据CCC认证通用规则和对应产品实施规则制定认证实施细则,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备案后,方可开展认证工作。
四、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获证。
附件:产品描述与界定(见下表)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2月5日
附件 产品描述与界定
| 产品大类 | 产品种类及代码 | 对产品种类的描述 | 产品适用范围 | 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 | 说明 |
| 电动汽车供电设备 | 电动汽车交流供电设备(2501) | 额定输出电压小于等于交流1000 V,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设备。 | 电动汽车交流供电设备 | 1.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固定式电动汽车交流充电设备。2.非固定式电动汽车交流充电设备(如缆上控制与保护装置IC-CPD)。 | 1.适用标准: GB 39752 GB 442632 不包括:换电设备、无线充电设备。 |
| 电动汽车直流供电设备(2502) | 额定输出电压小于等于直流1500 V,为电动汽车可充电储能系统提供直流电源的供电设备。 | 电动汽车直流供电设备 | 一体式、分体式、便携式、移动式等电动汽车直流充电设备。 |
公告设置了1年5个月的过渡期,明确自2025年3月1日起,有关认证机构开始受理认证委托;自2026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同时在确保认证质量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积极采信企业已有的国际认证等检测认证结果,降低企业认证成本、缩短认证时间。 通过实施CCC认证,可以对电动汽车供电设备防触电、短路保护、耐火耐燃等关键安全指标进行严格测试,并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开展持续检查,有效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产品流入市场,切实筑牢产品质量安全屏障。

认证模式
实施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确定获证后监督方式和频次。
对于少量单批次电动汽车供电设备,还可选择的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100%检验
少量单批次电动汽车供电设备是指同一批次下数量不超过5 台(套),已签订了销售合同并确定了销售目的、客户、产品型号,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相同原材料且生产条件相同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