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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如何办理暂时进出口?

在我们的日常业务中,会遇到产品出口至海外后,可能因展会、测试、维修调试等实际需求,需按原状态或约定条件复运进境,针对这类 “出口后复运进境” 的业务,企业需根据海关要求办理相应的进出口手续,今天我们来了解下暂时进出口的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办理方式。
 
        一、海关关于暂时进出口业务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海关法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575/index.html
第三十一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十九条: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条例链接:

https://www.gqb.gov.cn/node2/node3/node5/node9/node103/userobject7ai1313.html

第四十二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第一款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第一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链接如下: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60801.htm

针对以上法律法规对暂时进出口管理要求梳理如下:

        二、暂时进出口业务的办理流程及所需文件资料

三、无法如期办理复运进出口手续的情况

上述内容梳理了暂时进出口业务在货物出口环节的办理流程。当货物运抵目的国并完成相关业务后,需在海关预先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复运进出口手续。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复运进出口,务必提前向海关提交延期申请,并按海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未及时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批准却未按时办理复运进出口,将可能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面临海关作出的罚款等处罚,同时还可能影响后续进出口业务的正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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