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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灵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 灵芝为多孔菌科真菌赤芝Ganoderma lucidumLeyss. ex Fr.Karst.或紫芝Ganoderma sinense ZhaoXu et Zhang的干燥子实体。历史上对于灵芝的记载大多具有传奇色彩,灵芝文化几乎覆盖整个封建社会发展史,鼎盛于唐宋时期。众人对它的喜爱除了因为其优美的体态,更重要的原因是灵芝珍贵的药用价值。

《药典》里灵芝的功能为补气安神,止咳平喘。用于心神不宁,失眠心悸,肺虚咳喘,虚劳短气,不思饮食。现在灵芝也已被许多国家收录于国家药典之中作为法定药材。

 

海关总署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以及进境检疫等。目前,我国已准予朝鲜、科特迪瓦、日本、印度尼西亚、越南、中国台湾等6个国家和地区的灵芝进口。

 

进境申报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灵芝进境前或进境时,凭下列材料向进境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

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 

药品通关单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口岸海关按照系统指令对进口灵芝实施现场查验,根据货证一致性、包装及铺垫材料、药材有无腐败变质、是否携带有害生物、有无携带禁止进境物等情况进行合格评定。

 

合格放行

进境灵芝经检疫合格,依企业申请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方可销售、使用。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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