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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 | 电池(含亚硫酰氯)属于两用物项管制

亚硫酰氯,又名氯化亚砜;氧氯化硫(CAS 7719-09-7),是一种无机化合物,化学式为SOCl2,呈无色或黄色有气味的液体,有强烈刺激气味,可与苯、氯仿、四氯化碳等溶剂混溶,遇水水解,加热分解,主要用于制造酰基氯化物,还用于农药、医药、染料等的生产。

在进出口环节,亚硫酰氯被列入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第41项,建议海关编码2812170000.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G 定向许可证)。

一直以来,对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里的商品,小编有种错觉,觉得一定要和列入清单的商品属性完全一致才属于管制,比如某种化学品,纯净的化学品就属于管制,而用它制做成了另外一种产品以后就不属于管制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也只是说列入清单的受到管制,出口需要办理许可证,但是并没有明确说明其产品里含有少部分该种受管制成分是否属于管制。

直到最近看了几则海关行政处罚案例才明白,在实际海关监管执法实践中,只要含有管制清单里的成分,除非是有公告明确某种含量不受管制外(例如三乙醇胺,有优化政策),都是属于管制的,出口前需要办妥许可证。
案例介绍
 

2024年12月16日,深圳某公司委托上海某供应链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出口(应该是缅甸、老挝、阿富汗种的一个)的电池5088个,申报规格锂亚硫酰氯,申报编码8506500000.海关认定该批货物需要提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但是鉴于企业初次违法,货物未出境主动退关,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虽然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但是海关从轻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电池中含有亚硫酰氯电解液,虽然已经加工成了一次性电池,密封很严,但是仍然被判定属于两用物项管制的范围。由此可见,只要含有被管制的成分,无论含有多少,除非是明确公告排除的以外,都需要办理许可证。

小知识
 

锂亚硫酰氯(Li/SOCl2)电池是以金属锂为负极、亚硫酰氯为电解液和正极活性物质的一次性化学电源,开路电压达3.6-3.7V,最高能量密度可达1380Wh/L。在实际应用电池系列中是比能量最高的一种电池,不可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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